学习园地

我国高校工会体系建设中的新问题及建议



日期:2017-10-17  点击:




【摘要】随着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和深入改革,我国高校工会体系建设中出现了新的问题:参会会员未全面覆盖,非事业编制人员徘徊在工会体系之外;高校工会组织法律地位尴尬,维权主体的适格性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高校工会组织的维权服务内容需要调整扩展;高校工会组织的工作方式需要更加灵活、自主。完善我国高校工会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是:创新高校工会组织机制,积极吸纳非事业编制人员入会,扩大高校教职工参加工会的比例;从法律上明确校级工会主体地位,确认工会组织主体身份;因时因势调整高校工会组织的维权服务内容;相关各方加强协作,合力推进高校工会体系建设;各方努力,健全高校工会体系建设理论及法律研究。

【关键词】高校工会建设新问题建议

一、我国高校工会体系建设中的新问题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已经建立了各级工会组织,这些工会组织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提高教职工素质、构建和谐校园及防范职业道德危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和深入改革,我国高校工会体系建设中出现了新的情况,面临新的问题。 

一是参会会员未全面覆盖,非事业编制人员徘徊在工会体系之外。目前,尽管我国工会组织对高校教职工从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但在实践中尚未实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高校用工形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出现了事业编制教职工合同聘任、临时工合同聘用、劳务外包(如食堂工作人员)、劳务派遣(如物业公司员工)、非全日制用工(如外聘兼职教师)等多种用工形式。实践中高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入会比例达到或接近百分之百,但临时工合同聘用、劳务外包、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尚未被纳入高校工会组织。高校工会组织尚未全面覆盖教职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①工会经费制约。事业编制人员除了缴纳工会会费外,财政可以核拨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工会经费,但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却无法得到财政核拨经费。②用工形式的复杂性制约。用工形式的复杂性体现在有的员工有自己的用人单位或雇主,高校非直接管理方,相应高校工会对他们进行维权的正当性欠缺。③存在制度性歧视。长期以来,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民主权利和政治地位被严重忽视,缺少话语权,该现象使歧视非事业编制人员的高校规章制度缺少制约。④个体认识水平的差异和制约。每个人应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最佳人选,但由于认识水平的制约及差异,存在漠视自己权利的情况,制约了对他们权利保护。

二是高校工会组织法律地位尴尬,维权主体的适格性缺少法律明确规定。高校工会是依法成立的群众组织,但同时具有特殊身份,要受党委领导,有事实上的行政级别而又不隶属校行政,《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那么,校级工会到底是法人还是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组织?哪一级工会能够或者是否能够代位替职工进行民事诉讼?工会参与高校重大事项管理的话语权应占多大?这些问题急需法律进行明确。

三是高校工会组织的维权服务内容需要调整扩展。传统上,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都应该包办职工的所有福利待遇,包括子女入学、住房、婚嫁丧病、养老等。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有些事宜(如养老、住房等)已经推向社会,高校工会在解决某些传统问题上已经力不从心。在新形势下,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深化改革,高校工会组织需要因时因势而为,调整工会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精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协助推动学校的改革发展。

四是高校工会组织的工作方式需要更加灵活、自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经历了由适应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特别是近十年来高校的发展阶段已经从精英教育转向大众化教育,从数量的扩张转向质量效益的提高。与此相适应,当前高校工会的工作方式和方法需要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的快速发展。一方面需要继承以前的好方法: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加强联系教职工,传统节日发放米和油等福利增强职工的归属感、幸福感;另一方面要注意对教职工的利益需求作深层次思考和研究,改进工作方法,使高校工会组织的工作方式更加灵活、自主。

二、完善我国高校工会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是创新高校工会组织机制,积极吸纳非事业编制人员入会,扩大高校教职工参加工会的比例。高校工会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教职工进行分类,采取多种方法提高教职工的入会率。如对劳务派遣人员和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可以结合其他用人主体,通过协调使之参加其他行业工会。高校工会组织需要改变传统的观念和工作方法,依据《工会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创新入会形式和会员管理模式,积极吸收临时合同聘用人员入会,同时对会员进行差别化管理。

二是从法律上明确校级工会主体地位问题,确认工会组织主体身份。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校级工会完全具备法人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我国,企业法人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来明确法人地位,但校级工会怎样明确法人主体地位目前在法律规定上出现了空白,法律应对校级工会组织的法人性予以明确规定或者明确规定法人性的确认机关。校级工会何种情况下是否有权代位参加诉讼以维护职工利益、到底以法人身份主体还是其他组织身份参加诉讼应该由法律进行明确规定。

三是因时因势调整高校工会组织的维权服务内容。例如在高校体制改革中,高校教师绩效考核体系的构建将会对教职工产生深远的影响,因为高校教师绩效考核体系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工资定位,工资是教职工生活的主要来源,是教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赖以生存的根本,是高校劳动关系的核心。高校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教师群众组织、教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作为广大教职工的娘家人应依法代表职工与高校、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积极沟通和协商,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反映教职工的呼声和要求,积极参与到教师绩效考核体系的制定及完善活动中,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是相关各方加强协作,合力推进高校工会体系建设。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高校工会体系建设改革也势在必行,但高校工会体系的建设改革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涉及财税、政治、法律等多个方面,各相关部门应共同研究,分清职责,相互配合,乘高校改革东风,积极推动高校工会体系建设改革。高校工会工作的完善也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例如需要工会积极参与的教师绩效工资改革,单凭工会自身力量难以完成,需要党的领导、政府的支持,同时也需要职工参与的实践调研,发挥工会的代表作用,联合有关各方社会力量,可以共同促进教师绩效工资改革的落实。工会的工作方式可以更加灵活、自主,不仅重视对教职工维权的事前预防工作,积极参与到高校的决策、工资集体协商、规章制度的制定中,而且要重视个案参与,在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积极进行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努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对工会组织来说,紧紧围绕工会的基本职责,更加灵活、自主地以实际行动促进工会体系建设。

五是各方努力,健全高校工会体系建设理论及法律研究。在这个变革的时期,工会理论必须与新世纪新阶段的新情况、新要求相适应。例如在高校改革过程中关系众多教职工发展命运的高校合并、兼并事宜,教职工是否应该参与民主管理,以何种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工会应该如何代表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加强理论及法律研究,需要从法律上对工会民主管理权限做出界定、需要对高校管理机构的职责、人员构成做出法律界定,需要各方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而依照法律规定自觉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中须有一定比例的职工董事,那么高校管理机构中如何实现工会或者职工董事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借鉴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需要理论上、法律上进行研究借鉴。另外如比较前沿的游行权,甚至罢工权,进行理论探讨和法律研究更是非常必要。高校工会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面对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具有一线工会工作经验的高校工会干部及其他各方需要共同努力,不断丰富、深化对高校工会体系建设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及研究,从理论上、法律上为高校工会体系建设做好准备,学法、懂法并完善立法,依法促进高校工会体系建设的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汪鼎禄,刘绍兰.新时期高校工会面临的问题及对策.重庆行政(公共论坛),2011(12)

[2]薛长礼,柴伟伟.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关系问题探析.经济论坛,2011(2)